當被保險人眷屬人數超過3口時(如其眷屬為甲乙丙丁4人),其由健保費繳納證明查詢管道下載之眷屬健保費,係依眷屬身分證字號順序前3口(如甲乙丙3人)計算保險費。因此,倘若被保險人申報綜所稅時列報的撫養親屬是丁而非眷屬甲、乙或丙者,請向其投保單位或健保署轄區業務組申請繳納證明,由被保險人自行填列3口眷屬健保費並檢據申報列舉扣除額。
當依附被保險人加保的眷屬超過3個人時,為什麼從健保費繳納證明查詢管道所下載的資料,只有3個眷屬的資料?如果與被保險人報稅的撫養親屬不同,如何申報健保費之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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