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立投保單位的機關團體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亦為健保法第2條所稱之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就源扣取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並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及申報扣費明細。
機關團體未成立投保單位,有給付保險對象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各項所得及收入,是否需要代扣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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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未成立投保單位的機關團體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亦為健保法第2條所稱之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就源扣取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並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及申報扣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