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託財產扣費義務人為信託財產受託人。
2.扣取補充保險費及查詢扣取資格時點:
(1) 屬於所得稅法第3-4條第5項及第6項所稱之公益信託及信託基金:扣費義務人應於信託利益「實際分配」給受益人時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該扣取時點查詢扣取資格。
(2) 前項以外之信託財產:扣費義務人應於收入「計算」至信託專戶時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該扣取時點查詢扣取資格。
3.繳納期限:考量信託財產部分所得須至年底始能確定,故扣費義務人得統一於次年1月底前繳納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1.信託財產扣費義務人為信託財產受託人。
2.扣取補充保險費及查詢扣取資格時點:
(1) 屬於所得稅法第3-4條第5項及第6項所稱之公益信託及信託基金:扣費義務人應於信託利益「實際分配」給受益人時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該扣取時點查詢扣取資格。
(2) 前項以外之信託財產:扣費義務人應於收入「計算」至信託專戶時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該扣取時點查詢扣取資格。
3.繳納期限:考量信託財產部分所得須至年底始能確定,故扣費義務人得統一於次年1月底前繳納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