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所得稅法認定,股票股利係屬股利所得,而健保法已明定,股利所得必須計收補充保險費,因此依法股票股利仍應扣繳補充保險費。
(二)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之分配若為同一基準日時,屬同一次給付,則扣費義務人應就其當次撥付之現金股利,從中一併扣取當次分配股票股利(以面額計算)應計收之補充保險費。
(三)若現金股利不足以支應當次股票股利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或該基準日僅發放股票股利者,扣費義務人應通知保險對象,由健保署於次年收取。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一)現行所得稅法認定,股票股利係屬股利所得,而健保法已明定,股利所得必須計收補充保險費,因此依法股票股利仍應扣繳補充保險費。
(二)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之分配若為同一基準日時,屬同一次給付,則扣費義務人應就其當次撥付之現金股利,從中一併扣取當次分配股票股利(以面額計算)應計收之補充保險費。
(三)若現金股利不足以支應當次股票股利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或該基準日僅發放股票股利者,扣費義務人應通知保險對象,由健保署於次年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