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2年補充保險費實施前取得符合獎勵之記名股票,如於實施後放棄緩課或緩課否准,雖依所得稅法規定認列於放棄或否准緩課當年之股利所得,然因該股票於102年以前已撥付給股東,故不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該股票於102年(含)以後衍生之新增加受配股利所得,仍應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一、102年補充保險費實施前取得符合獎勵之記名股票,如於實施後放棄緩課或緩課否准,雖依所得稅法規定認列於放棄或否准緩課當年之股利所得,然因該股票於102年以前已撥付給股東,故不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該股票於102年(含)以後衍生之新增加受配股利所得,仍應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