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或自營業主(負責人)係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當計算其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時,為避免重複計費,應以減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之股利所得來計費,不可以再減除其薪資所得。
負責人也有薪水,計算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時要不要再減掉負責人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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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雇主或自營業主(負責人)係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當計算其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時,為避免重複計費,應以減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之股利所得來計費,不可以再減除其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