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制度」辦理之外幣票券,於到期兌償給付利息時,扣費義務人得依前一日匯率將利息所得換算為新台幣,計算是否達扣繳上、下限,以外幣扣取後,再依給付當日匯率將利息所得換算為新台幣,計算補充保險費。 未達扣繳下限之利息所得,扣費義務人依給付當日匯率重新計算後,屬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造冊彙送健保署,由健保署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透過「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制度」辦理之外幣票券到期利息所得,其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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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透過「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制度」辦理之外幣票券,於到期兌償給付利息時,扣費義務人得依前一日匯率將利息所得換算為新台幣,計算是否達扣繳上、下限,以外幣扣取後,再依給付當日匯率將利息所得換算為新台幣,計算補充保險費。 未達扣繳下限之利息所得,扣費義務人依給付當日匯率重新計算後,屬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造冊彙送健保署,由健保署逕向保險對象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