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財產提供他人作營業使用或供執行業務者使用,若使用者未給付租金,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並無須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扣費義務人(使用者)自無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疑義;惟渠等如有申報租金扣繳憑單,依憑單所填租金給付日期、所得金額及所得人等資料,爰認定為有給付租金情事,仍應按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至國稅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出借人之租賃收入部分,因補充保險費係採就源扣繳方式,而該類租金非由實際給付發生,故目前未納入扣取範圍。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一、將財產提供他人作營業使用或供執行業務者使用,若使用者未給付租金,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並無須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扣費義務人(使用者)自無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疑義;惟渠等如有申報租金扣繳憑單,依憑單所填租金給付日期、所得金額及所得人等資料,爰認定為有給付租金情事,仍應按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至國稅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出借人之租賃收入部分,因補充保險費係採就源扣繳方式,而該類租金非由實際給付發生,故目前未納入扣取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