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承租人代繳稅額即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應納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依據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101年12月27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18007999號函略以:「現行所得稅法明定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清償債務或繳納應由出租人負擔之費用,應視為租金收入」。
無償出借財產予公益慈善團體,並由該團體代所有權人繳納財產稅(如:地價稅、房屋稅),其稅額是否屬於租金收入應納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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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由承租人代繳稅額即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應納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依據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101年12月27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18007999號函略以:「現行所得稅法明定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清償債務或繳納應由出租人負擔之費用,應視為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