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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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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役政署表示:研發替代役役期3年,第1年由內政部加保及支薪,第2年起由用人單位加保及支薪。

2.依健保法第31條所規定,保險對象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一定金額時 (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單位於給付時,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研發替代役於服役第1年內,如用人單位另發給薪資,應依前述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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