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公司的退休員工,係由公司代辦第六類第二目(投保單位為戶籍地公所)之被保險人身分加保,如又於公司領有薪資,且單次給付金額達一定金額時 (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公司的退休員工,徵得原投保單位的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並以第六類第二目之被保險人身分加保中。該退休員工仍在公司打零工領有薪資(格式代號50),請問該筆薪資是否為所屬投保單位的薪資所得,不列入補充保險費的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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