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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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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保險人提報財務報告。

2.例如:99年健保署給付A院所6.1億元,於100年追扣99年費用2千萬元,A院所仍須就99年度提出財務報表。100年健保署給付A院所6.1億元,但因健保署追扣99年費用2千萬元,則當年給付金額實際為5.9億元,因未達6億元,100年則不需提供財務報告。雖未達提報門檻,但醫院如自願提報公開,亦可提供財務報告予健保署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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