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類被保險人之眷屬有該等所得(收入)且單次給付達一定金額者,仍須依法負擔補充保險費。
(二)眷屬若有薪資或執行業務收入,並已符合健保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若屬部分工時者,符合下列條件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不論工作時數)。
(2)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
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而該薪資於納入投保金額計算後,將無須再計收補充保險費。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一)第二類被保險人之眷屬有該等所得(收入)且單次給付達一定金額者,仍須依法負擔補充保險費。
(二)眷屬若有薪資或執行業務收入,並已符合健保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若屬部分工時者,符合下列條件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不論工作時數)。
(2)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
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而該薪資於納入投保金額計算後,將無須再計收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