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另同法施行細則規定前開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之合計額。未具加保資格者雖無須負擔補充保險費,但投保單位仍應就該筆薪資,負擔補充保險費。
雇主支付薪資之對象,若未具健保加保資格者,也要就該筆薪資負擔補充保險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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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依健保法第34條規定,第1類第1目至第3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另同法施行細則規定前開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之合計額。未具加保資格者雖無須負擔補充保險費,但投保單位仍應就該筆薪資,負擔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