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不在原服務單位投保健保,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於停職期間所領取之薪資所得(半俸) ,屬於非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
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在原單位所領取之薪資所得(半俸)是否扣繳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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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不在原服務單位投保健保,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於停職期間所領取之薪資所得(半俸) ,屬於非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