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是以投保單位為對象,所以應就投保單位為計費主體,分別計算其投保單位所屬員工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及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繳納補充保險費,且不需申報明細資料。
2.扣取個人補充保險費是由扣費義務人(即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故繳款書應填列扣費單位統一編號,扣費明細可合併或分開申報。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1.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是以投保單位為對象,所以應就投保單位為計費主體,分別計算其投保單位所屬員工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及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繳納補充保險費,且不需申報明細資料。
2.扣取個人補充保險費是由扣費義務人(即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故繳款書應填列扣費單位統一編號,扣費明細可合併或分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