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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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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二代健保實施之後,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將由「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以下稱共同擬訂會議)討論決定。依健保法第42條第2項規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此外,共同擬訂會議開會前七日須公開會議議程及併附之醫療科技評估報告,會後公開利益揭露聲明書及會議內容實錄,並無會議不透明之情形。

2.依健保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共同擬訂會議參與團體包括雇主代表、被保險人代表、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專家學者、保險人與相關機關等,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亦得列席表達意見。故「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藥物提供者得經由相關團體推派代表三人,列席本會議,表達其意見,但無表決權。

3.藥品之收載與給付係考量藥品之療效、安全性、與既有品項之相對療效、經濟效益、對健保財務衝擊、及法律/社會/倫理議題等因素,同時參考國內外相關疾病之治療準則與給付情形、相關醫學會及專業團體之建議,由共同擬訂會議決定是否納入健保給付、其給付範圍及健保支付價,並非僅以價格決定是否納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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