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依規定成立之投保單位,其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投保之受僱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差額部分應依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
2.學校所增加之保險費負擔應由各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至於學校承接國科會之研究計畫,國科會已以101年12月19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82260號函示,得由各單位計畫管理費項下分攤列支。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1.學校依規定成立之投保單位,其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投保之受僱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差額部分應依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
2.學校所增加之保險費負擔應由各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至於學校承接國科會之研究計畫,國科會已以101年12月19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82260號函示,得由各單位計畫管理費項下分攤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