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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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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事故補償基金」設立及運作之財源,應有社會共識訂定法源依據。

2.依據101年12月18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第26條條文,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之來源,並不含全民健康保險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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