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對獎勵儲金購買公司之股票儲存於員工持股信託專戶,符合具獎勵性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之給付,應列入獎金累計,累計獎金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應計收補充保險費。
2.如該員工服務期間未滿約定任職期限,或在約定信託期間屆滿前贖回公司股票,員工必須繳回原由公司相對提撥(部分)金額,參採財政部72年9月12日台財稅第36469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是以,員工繳回原相對提撥(部分)金額,核屬違約賠償性質,非所得之減少,不得申請補充保險費退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