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修正發布「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認為計算補充保險費的費基,包括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非以薪資所得為基礎,核與就業保險法就失業勞工因喪失工作收入,給予健保費補助之立法意旨不同,故該會不予補助補充保險費。因此,二代健保實施後,失業勞工如有上述6項所得(收入)仍應繳納補充保險費。
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期間補助一般保險費,補充保險費是否也有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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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勞委會修正發布「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認為計算補充保險費的費基,包括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非以薪資所得為基礎,核與就業保險法就失業勞工因喪失工作收入,給予健保費補助之立法意旨不同,故該會不予補助補充保險費。因此,二代健保實施後,失業勞工如有上述6項所得(收入)仍應繳納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