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扣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離職後始給付之薪資,給付時雖不符合健保法第31條所稱「所屬投保單位」,惟其係因撥付時點遞延之故,仍視為領取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免扣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採現金給付原則,員工離職後發放之薪資,是否視為非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扣取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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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免扣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離職後始給付之薪資,給付時雖不符合健保法第31條所稱「所屬投保單位」,惟其係因撥付時點遞延之故,仍視為領取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免扣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