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實際發放為主。
1.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55條)。又薪資給付時,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2條)。
2.依前揭規定,應於投保單位將年終獎金給付(轉帳或匯撥)員工,併入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如其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超過投保金額總額時,應就其差額依補充保險費率計收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以實際發放為主。
1.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55條)。又薪資給付時,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2條)。
2.依前揭規定,應於投保單位將年終獎金給付(轉帳或匯撥)員工,併入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如其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超過投保金額總額時,應就其差額依補充保險費率計收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