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法第31條所訂應扣取獎金項目之補充保險費對象並未排除雇主等負責人,因此上述人員若領取高額獎金,仍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並以投保身分之投保金額為基準計算補充保險費。
雇主、自營業主或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若在投保單位領有薪資,且領有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若需扣取,其投保金額是否以雇主的投保金額為基準?
- 發布日期
- 更新日期
- 瀏覽人次
- 245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二代健保法第31條所訂應扣取獎金項目之補充保險費對象並未排除雇主等負責人,因此上述人員若領取高額獎金,仍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並以投保身分之投保金額為基準計算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