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各種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收入合計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
投保單位(雇主)應繳補充保險費之規定,其計算方式中所指「薪資所得總額」之定義為何?
- 發布日期
- 更新日期
- 瀏覽人次
- 384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各種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收入合計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