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對重大傷病證明之撤銷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復,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復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定。
2.申請人對保險人申復核定仍有異議,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申請審議。若經爭議審議審定結果為撤銷原核定時,則仍以原申請日為受理生效日。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1.申請人對重大傷病證明之撤銷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復,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復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定。
2.申請人對保險人申復核定仍有異議,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申請審議。若經爭議審議審定結果為撤銷原核定時,則仍以原申請日為受理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