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34條,僅規定醫療法人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並無財務報告公開相關規定;健保法第73條,則規定逐年超過一定金額之院所,除需提報年度財務報告予保險人外,依法需將財務報告內容公開。
健保法第73條的財報公開,和醫療法第34條醫療法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規定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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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醫療法第34條,僅規定醫療法人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並無財務報告公開相關規定;健保法第73條,則規定逐年超過一定金額之院所,除需提報年度財務報告予保險人外,依法需將財務報告內容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