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第一類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
(1)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其投保金額應以其俸(薪)給總額計算之。
(2)無給職公職人員:
a.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3條規定,以公務人員相當職級計算其投保金額。
b.村里鄰長,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12級申報。
(3)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4)雇主:
a.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但其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但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b.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及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但其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但最低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平均投保金額(113年1月1日起為38,2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5)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a.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惟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但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b.前項以外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但其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平均投保金額(113年1月1日起為38,2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但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及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112年1月1日起為33,300元)為限。
2.第二類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
(1)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自113年1月1日起,修正為27,470元起申報。
(2)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的外僱船員:
a.由船長公會投保者,適用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
b.參加海員總工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依其實際薪資所得,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惟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
3.第三類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是依第一類第二目、第三目被保險人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的平均投保金額計算。但保險人得視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的經濟能力,調整投保金額等級。
4.第四類被保險人的保險費,以精算結果之全體保險對象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
5.具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其申報的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勞工保險的投保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