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
2.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
3.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
4.應為第一類至第六類第一目的被保險人及眷屬者,不得為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及眷屬。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5.農會或漁會會員身分者,應以農會或漁會會員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6.被保險人退休後無職業,應依附配偶或子女投保。無配偶或子女可依附投保者,應以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以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7.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的眷屬者,應選擇隨配偶或親等最近的被保險人投保。但無法隨親等最近之被保險人投保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殊情形者,得隨負扶養義務之被保險人投保。
8.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無論有無工作,皆得以第五類保險對象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9.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且無職業者,如係應屆畢業未滿一年或服兵役退伍未滿一年,均得以眷屬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