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健保:
(一)在臺灣地區工作且為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之日起加保。
(二)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的新生嬰兒,自出生之日起加保。
(三)最近2年沒有參加健保紀錄,或在臺灣地區初設戶籍者,均自設籍滿6個月之日起加保。
(四)最近2年內曾有參加健保紀錄者,自設籍之日加保。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自設籍之日加保。
二、在臺灣地區未設有戶籍但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灣地區工作且為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之日起加保。
(二)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後,自出生之日起加保。
(三)在臺灣地區居留滿6個月,自居留滿6個月之日起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