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 類別 |
保險對象 | 投保單位 | ||
---|---|---|---|---|
被保險人 | 眷屬 | |||
第 一 類 |
第一目 |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 1.無職業之配偶 2.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 3.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 |
服務之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或雇主 |
第二目 |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 |||
第三目 |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 |||
第四目 | 雇主或自營業主 | |||
第五目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 |||
第 二 類 |
第一目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同上 | 所屬工會 |
第二目 |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 |||
第 三 類 |
第一目 | 農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 同上 | 所屬或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或漁會 |
第二目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 |||
第 四 類 |
第一目 |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卹遺眷 | 無 | 國防部指定之單位 |
第二目 | 替代役役男 | 無 | 內政部指定之單位 | |
第三目 | 在矯正機關接受刑或保安處分(保護管束除外)、管訓處分之執行逾2個月者 | 無 | 法務部指定之單位 | |
第 五 類 |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 無 | 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安置機構 | |
第 六 類 |
第一目 | 榮民及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 同第一類之眷屬範圍 | 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安置機構或訓練機構 |
第二目 | 不屬於前面所列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其他家戶戶長或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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