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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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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
類別
保險對象 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 眷屬
第
一
類
第一目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1.無職業之配偶
2.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
3.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
服務之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或雇主
第二目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第三目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第四目 雇主或自營業主
第五目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第
二
類
第一目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同上 所屬工會
第二目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第
三
類
第一目 農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同上 所屬或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或漁會
第二目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第
四
類
第一目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卹遺眷 無 國防部指定之單位
第二目 替代役役男 無 內政部指定之單位
第三目 在矯正機關接受刑或保安處分(保護管束除外)、管訓處分之執行逾2個月者 無 法務部指定之單位
第
五
類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無 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安置機構
第
六
類
第一目 榮民及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同第一類之眷屬範圍 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安置機構或訓練機構
第二目 不屬於前面所列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其他家戶戶長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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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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