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
1.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
2.第三類被保險人:所屬或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或漁會。
3.第四類被保險人:國防部、內政部或法務部指定之單位。
4.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5.其他:
(1)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被保險人,得以該機構為投保單位。
(2)第六類無職業投保於鄉鎮市區公所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得徵得其共同生活之其他類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同意後,以其為投保單位。但其保險費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3條規定分別計算。
(3)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考試訓練機關接受訓練之第六類保險對象,應以該訓練機構(關)為投保單位。
(4)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2個月以上者,保險人得洽定其他投保單位為其保險對象辦理有關本保險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