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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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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分為六類,第一類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第二類不得為第三類;第一類至第三類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應依上述投保順序及資格參加健保。

同一類具有兩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健保(主要工作,以實際工作時間長短為標準;若工作時間長短相同,再以收入多寡作為考量依據)。

(1)第一類:受僱者、雇主或自營業主,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2)第二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或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3)第三類:農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4)第四類: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卹遺眷;替代役役男;或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5)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6)第六類:榮民及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或不屬於前面所列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其他家戶戶長或代表。

符合第六類身份者,可下載健保快易通APP,透過「健保櫃檯」辦理加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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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眷屬

(1)無職業之配偶。

(2)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

(3)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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