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居留之港、澳、大陸或外籍人士,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應自符合下列投保資格之日起加保:
1.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之日起加保。
2.非受僱者,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後,在臺居留滿6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 居留後,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1次且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 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加保。
3.自106年12月1日起,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外籍新生嬰兒,在臺灣地區領有 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出生之日起投保。
4.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07年2月8日生效施行,對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應依附該專業人才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加保。
5.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10年10月25日修正施行,對於具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參加健保。
6.衛生福利部112年11月24日公告,內政部移民署許可發給事由為「陸生就學」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並自113年2月1日起生效。故自113年2月1日起,持事由為「陸生就學」之入出境許可證入臺之陸生,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