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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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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居留之港、澳、大陸或外籍人士,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應自符合下列投保資格之日起加保:

1.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之日起加保。

2.非受僱者,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後,在臺居留滿6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 居留後,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1次且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 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加保。

3.自106年12月1日起,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外籍新生嬰兒,在臺灣地區領有 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出生之日起投保。

4.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07年2月8日生效施行,對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應依附被保險人投保,不受在臺居留滿6個月之限制。

5.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10年10月25日修正施行,對於具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投保健保,不受在臺居留滿6個月之限制。

6.如仍有非本國籍人士投保問題,請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

檔案下載

  • 在臺僑生、外籍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須知宣導單張1150504
    1. pdf
      216 KB
  •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參加健保資格」宣導單張1150826
    1. pdf
      246 KB
  • 「 外籍人士參加健保」 宣導單張1141125
    1. pdf
      162 KB
  • 大陸地區來臺就學學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須知宣導單張
    1. pdf
      2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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