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歇業退保說明:
1.投保單位有停歇業、解散或裁撤業情事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主管機關(經濟部、建設局或稅捐機關)核准相關證件,辦理停業及所屬保險對象之退保申報手續。
2.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情事者,或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額經依法執行無效果者,保險人得註銷該投保單位。
3.請填寫「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L表〉,檢附歇業公文影本,寄至健保署辦理公司歇業,所有人員退保。
4.如還有留守人員,請於投保單位退保通知書上註明留守人員退保日期,依留守人員退保日期註銷單位,但負責人需與員工辦理同一時間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