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提供申貸之項目為:
(1)於申貸時尚未繳納之保險費。申請時應就所有未繳納之保險費一併申請貸款。
(2)依健保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而尚未繳納部分(即依健保法規定應繳納之部分負擔費用,已繳費部分不能申貸,因申貸核准之金額係直接撥付醫事機構,其他非健保給付之自費項目亦不包括在內,例如:掛號費、病房費差額、住院伙食費、指定醫師費用…)。申請時如有保險費未繳納,則應就所有未繳納之保險費一併申請貸款。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提供申貸之項目為:
(1)於申貸時尚未繳納之保險費。申請時應就所有未繳納之保險費一併申請貸款。
(2)依健保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而尚未繳納部分(即依健保法規定應繳納之部分負擔費用,已繳費部分不能申貸,因申貸核准之金額係直接撥付醫事機構,其他非健保給付之自費項目亦不包括在內,例如:掛號費、病房費差額、住院伙食費、指定醫師費用…)。申請時如有保險費未繳納,則應就所有未繳納之保險費一併申請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