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之規定,被保險人申請貸款之金額並無額度之限制,但如果已核准之貸款,尚未到第一期還款日,或已屆還款日卻沒有按時清償,在未依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前,無法再次申請貸款。
被保險人辦理貸款時,對於健保署接獲受理申請日為止,有積欠健保署之保險費款項,必須一併申貸,並不能選擇金額。例如被保險人可能有申貸部分負擔費用20,000元之需要,但在申請時,積欠健保署保險費之金額共50,000元,則向健保署提出申請部分負擔費用20,000元之貸款時,必須連同先前欠費50,000元,一併申請,故申貸金額為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