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若因失業而發生經濟困難情形,須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款第八目「申請時失業已達六個月以上,依前一工作單位之離職證明書、相關機關之停歇業證明,或向公立就業輔導機構填寫之求職登記表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足以證明者。」規定,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資格認定,符合經濟困難者可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請貸款。
失業勞工是否可申請紓困基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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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被保險人若因失業而發生經濟困難情形,須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款第八目「申請時失業已達六個月以上,依前一工作單位之離職證明書、相關機關之停歇業證明,或向公立就業輔導機構填寫之求職登記表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足以證明者。」規定,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資格認定,符合經濟困難者可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請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