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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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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負責人變更(公立及醫療法人;其他醫事服務機構):負責醫師、負責藥事人員(藥師、藥劑生)、其他負責醫事人員(護理人員、放射醫事人員、檢驗醫事人員)
  • 執業醫事人員變更:醫師、藥事人員、復健治療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聽力檢查人員、語言治療人員)、呼吸治療人員、護理人員…
  • 報備支援醫師
  • 報備代理醫師及休診

1.負責人變更

  • 公立及醫療法人醫事服務機構負責人變更(醫事機構代號不變)
    • 檢附文件:
    • 開業執照影本
    • 負責醫師執業證明文件:執業執照、身分證、醫師證書等正反面影本、有效期限內之專科醫師證書影本(無者免附)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印信(印鑑)卡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變更費用劃撥帳號申請表
    • 同意書
    • 辦理投保單位變更負責人。
  • 其他醫事服務機構負責人變更:負責醫師、負責藥事人員、其他負責醫事人員
    • 原醫事機構應辦理歇業並終止健保合約
    • 新醫事機構視同新設立,須於開業執照核發日起15個工作天重新提出特約申請
    • 應檢送文件與申請新特約相同
    • 投保單位成立申報事宜

2.執業醫事人員變更

  • 醫師(專任):為簡化行政作業,本署逕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異動資料轉檔載入醫事人員檔。
  • 其他醫事人員:除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醫事人員異動申請表乙份(1式2聯),另依醫事人員別須備文件如下:
    • 專科醫師:需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專科醫師證書影本(需報備專科為二代醫療系統之29類專科)
    • 藥事人員:執業執照、藥師(生)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 復健治療人員:
    • 物理治療人員:執業執照、物理治療師(生)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註:至少應有1名物理治療師具有2年執行業務之經驗。
    • 職能治療人員:執業執照、職能治療師(生)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註:至少應有1名職能治療師具有2年執行業務之經驗。
    • 聽力檢查人員: 
      1.有執業登記:執業執照、聽力師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2.於103年1月23日前符合聽力師法應考資格者:應檢附聽力師法第二條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相關文件。
    • 語言治療人員: 
      1.有執業登記:執業執照、語言治療師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2.於102年7月2日前符合語言治療師法應考資格者:應檢附語言治療師法第二條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相關文件。
    • 呼吸治療人員:
      1.執業執照、呼吸治療師證書及身分證等正反面影本
      2.呼吸照護居家照護部分:除前述資料外,另需具有2年(含)以上臨床呼吸治療工作經驗(不含6個月訓練期間,檢附資料如醫院在職證明等)。

3.報備支援醫師: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至其他特約院所執行業務,依其他法令應報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報准後始得提供本保險醫療服務。
  • 特約醫院及診所不得擅自派醫師至該特約醫院及診所以外之場所為保險對象提供診療服務。
  • 本署將逕依衛生主管機關支援核備函副本登錄或衛生福利部轉檔支援資料,原則毋需另行檢具書面文件報備。

4.報備代理醫師及休診: 

  • 逾30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超過30日,除已依其他法令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者外,應自逾三十日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保險人備查。報備事項如有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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