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攜帶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是指下列文件之一
1.國民身分證;十四歲以下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未異動之戶籍謄本代之。
2.中華民國護照。
3.中華民國汽(機)車駕駛執照。
4.符合本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居留證明文件。
5.其他由政府機關(構)核發且載有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證件。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應攜帶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是指下列文件之一
1.國民身分證;十四歲以下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未異動之戶籍謄本代之。
2.中華民國護照。
3.中華民國汽(機)車駕駛執照。
4.符合本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居留證明文件。
5.其他由政府機關(構)核發且載有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