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1條,保險對象於主管機關所定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接受門診、急診或居家服務,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予減免20%。
- 依據107年11月26日衛部保字第1071260535號修正發布令「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應具備之條件」,113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施行區域 [ODS] [PDF]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門(急)診及居家照護部分負擔收取範例說明
醫療缺乏地區予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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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