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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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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規定,保險對象因重大傷病、分娩及於山地離島地區就醫時,免自行負擔費用。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3條第1項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之就醫部分負擔,係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依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第1目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之就醫部分負擔,係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

一、法定或公告免部分負擔者:
(一)重大傷病、分娩及於山地離島地區就醫者(註: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
(二)經離島地區院所轉診至臺灣本島當次之門診或急診者。(註:84年4月28日衛署健保字第84024016號)
(三)健保卡上註記「榮」字的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四)健保卡上註記「福」字的低收入戶。
(五)百歲人瑞。(註:85年1月3日衛署健保字第84076121號)
二、其他單位補助部分負擔者:
(一)3歲以下兒童。(註: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二)登記列管結核病患至指定特約醫院就醫。(註: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三)勞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就醫。(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四)持「油症患者就診卡」或健保卡上註記「油症」身分之多氯聯苯中毒者(以下稱油症患者):第一代油症患者之門、急診及住院;第二代油症患者之門、急診就醫。(註: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五)服役期間持有役男身分證之替代役役男(含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註:內政部役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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