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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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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基本部分負擔(106年4月15日起生效)

層級別 西醫門診 牙醫 中醫
經轉診 未經轉診
醫學中心 170元 420元 50元 50元
區域醫院 100元 240元 50元 50元
地區醫院 50元 80元 50元 50元
診 所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註:

  1. 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門診就醫時不論醫院層級,基本部分負擔費用均按診所層級收取 50元。
  2. 持轉診單就醫後一個月內未逾四次之回診、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或住院患者出院後1個月內之第一次回診,及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並得由醫院自行開立証明供病患使用,按「經轉診」規定收取部分負擔。
  • 同一療程,除了第一次診療需要部分負擔外,療程期間內都免除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復健物理治療及中醫傷科除外)。

》急診部分負擔(112年7月1日起生效)

層級別 一般民眾 中低收入者/
身心障礙者
醫學中心 750 550
區域醫院 400 300
地區醫院 150 150
基層醫療單位 150 150

》門診藥品部分負擔(112年7月1日起生效)

藥品費用 應自行負擔費用
西醫基層醫療單位
/地區醫院/中醫
區域醫院/ 醫學中心
100元以下 0元 10元
101-200元 20元 20元
201-300元 40元 40元
301-400元 60元 60元
401-500元 80元 80元
501-600元 100元 100元
601-700元 120元 120元
701-800元 140元 140元
801-900元 160元 160元
901-1,000元 180元 180元
1,001-1,100元 200元 200元 低收入戶 (由社政單位補助)/ 中低收入者/ 身心障礙者 200元
1,101-1,200元 220元
1,201-1,300元 240元
1,301-1,400元 260元
1,401-1,500元 280元
1,501元以上 300元
  • 保險對象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第一次調劑以當次調劑慢性病藥品費用與一般藥品費用併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
  •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自行負擔門診藥品費用:
  • 接受牙醫醫療服務。
  • 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定論病例計酬項目服務。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 持西醫基層醫療單位及中醫門診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 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及第三次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門診復健(含中醫傷科)部分負擔

如果您有在門診進行復健物理治療或中醫傷科治療,那麼同一療程自第2次起,每次須付部分負擔50元(復健物理治療「中度-複雜」及「複雜」治療除外)。

  • 可免除門診復健部分負擔之情形:
  1. 實施的復健物理治療屬於「中度-複雜治療」,也就是實施中度治療項目達3項以上,而且合計時間超過50分鐘,如肌肉電刺激等14項。
  2. 實施的復健物理治療屬於「複雜治療」,需要治療專業人員親自實施,如平衡訓練等7項。限復健專科醫師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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