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予續約: 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所定不予特約之情事。 特約期間未受違約記點。 特約期間曾受違約記點,已完成改善。 特約期間曾受停約,期滿後已完成改善。 依本法規定受罰鍰處分,其罰鍰已繳清。 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或第45條所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