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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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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七)

(第六類無職業榮民之眷屬、地區人口適用﹞

無職業榮民之眷屬(單位:新台幣元)

平均保險費 自付保險費(負擔比率30%)
1,377 413

地區人口(單位:新台幣元)

平均保險費 被保險人及眷屬負擔金額﹝負擔比率60%﹞
本人 本人+1眷口 本人+2眷口 本人+3眷口
1,377 826 1652 2478 3304

110年1月1日起實施

註:
1.無職業榮民之眷屬保險費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70%。
2.地區人口之被保險人及眷屬保險費由中央政府負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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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類榮眷及地區人口適用(110.1.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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