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醫院或診所對保險病人的處方用藥,每次開給以不超過七日份的用量為原則,對慢性病人一次開給三十日以內的用藥量。
醫師如果未註明處方不可替代,藥師或藥劑生可以價格不高於原處方藥品,而且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的任何廠牌藥品替代。藥品的處方或替代,要以收載在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的品項為限。
醫師可將處方箋交付保險對象到特約藥局調劑,並且可依病情需要,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其適用疾病範圍,由主管機關另訂。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有效期間是以該處方箋總給藥日數計算,最長為九十日,並應分次調劑,每次調劑最多給予 30日以內的用藥量。
持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保險對象,如果無法到原處方的特約醫療院所調劑,而且所在地區又無特約藥局時,可以依規定到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領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