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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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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


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

  • (一)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

    (二)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三)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四)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以當次住院第一日起(同一疾病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日起算)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以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及出院後之相關門診亦免自行負擔費用。

  • 依前揭辦法規定重大傷病證明資料應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健保卡),但第六項疾病發給書面證明(保險對象亦得另申請登錄於健保卡內),健保卡登錄之重大傷病資料包括疾病診斷碼、有效期限起、迄日。(重大傷病證明生效日為保險人受理日期)。
    • 經本署核定重大傷病證明之病患,持健保卡至本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由醫師配合醫師卡讀取健保卡中重大傷病註記,如為有效期間內重大傷病證明就醫時,經醫師診治確認屬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相關治療,該次就醫可免部分負擔。
    • 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有效期限內就醫,其免自行負擔費用之範圍包括:

      (一)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

      (二)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三)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四)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以當次住院第一日起(同一疾病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日起算)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以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及出院後之相關門診亦免自行負擔費用。

其他相關規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最新公告修正日期:113.1.30)

檔案下載

  • 衛生福利部公告罕見疾病名單暨ICD-10-CM編碼一覽表(113.1.30公告修正)
    1. 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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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pdf
      959 KB
  • 衛生福利部修正已公告之罕見疾病分類序號對照表(113.1.30公告修正)
    1. ods
      34 KB
    2. pdf
      608 KB
  • 衛生福利部新增公告罕病名單函文(113.1.30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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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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