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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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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民眾就醫時之部分負擔費用及降低健保IC卡刷卡次數,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同一療程疾病之診療,只需於健保IC卡刷卡一次及收取一次部分負擔。這項貼心的措施,不但可以節省民眾每次就醫的部分負擔,同時也可有效降低民眾就醫次數,讓民眾不致因患有需連續治療之疾病,增加就診次數,同時加重經濟負擔。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之同一療程診療項目,如:簡單傷口連續二日內之換藥、三日內同一針劑之注射、中醫傷科及脫臼整復同一診斷需連續治療6次以內之治療,及牙醫同部位之根管治療,連續6次以內治療療程等;至於洗腎、精神疾病之相關治療、高壓氧治療、癌症放射線治療、化學治療等亦屬同一療程範圍,惟個別項目所需之治療次數,會因病患病情而異,需由醫師個別專業認定。

健保局提醒民眾為自身的就醫權益及荷包把關,如果您或您的親友目前正接受屬於同一療程的治療項目,在健保醫療辦法規範的療程時間範圍內,不需再刷健保IC卡,並負擔額外的部分負擔費用,建議民眾可向醫師詢問及請教,是否屬於同一療程範圍內之治療,如民眾對醫療院所收費有疑義,可保留醫療費用收據,向健保局各地分局查詢。

有關刷卡及部分負擔等相關規定之補充說明(96.1.25)
一、保險對象到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時,皆應該繳驗:
a. 保險憑證(現為健保IC卡)
b.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的證件,但保險憑證已足以辨識身分時,得免繳驗。

二、若屬於同一療程項目之第2次起之就醫,仍需依前項規定,也要繳驗健保IC卡,但僅供醫療院所讀取相關資料,不列入就醫次數(即不增加就醫序號)。檢附醫療費用收據(含就醫序號)之樣張如附件1。
註:依95年2月8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醫療院所開給保險對象之醫療費用收據上,應列印當次就醫之保險憑證就醫序號,民眾可依此判斷就醫次數有無增加。

三、同療程第2次起之免收部分負擔是有例外的,依據94年6月17日公告修訂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附件2)有關門診復健(含中醫傷科)應自行負擔費用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 保險對象於門診接受復健物理治療及中醫傷科治療,同一療程自第二次起,每次治療自行負擔50元。
(二) 保險對象接受之診療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訂之中度治療-複雜(編號42010A、42011B、42018C、42012C)及複雜治療(編號42013A、42014B、42019C、42015C)者,免依前款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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