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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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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配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南地檢署)函請健保局轉知醫院及藥商對「全民健康保險第5次年度藥價調查及價格調整作業」,須再予確認及更正申報資料作業乙案,健保局已於95年12月20日函請1339家藥商及528家醫院於96年1月22日前完成申報作業,逾期或仍未據實辦理「確認及更正申報」作業者,檢察機關將從嚴追訴,健保局亦將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處理。因有些藥業團體及醫院反映申報資料件數多且適逢會計年度決算作業,無法於健保局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要求延後此次再確認及更正申報作業之期限;健保局於96年1月10日函請藥業及醫院相關公、協會轉知所屬會員,此項再確認及更正申報作業,仍以96年1月22日為申報截止日期,但若醫院或藥商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更正申報作業者,須於該期限內以公文方式向健保局說明理由而延長申報期限,然不得逾96年2月15日(以郵戳為憑)。

二、 健保局統計截至96年1月25日中午止,尚有83家醫院及498家藥商未完成「再確認及更正申報」作業或申報展延,並於96年1月26日再次函請其於文到3日內,完成「再確認及更正申報」作業或申報展延之申請。截至96年2月5日為止,尚有17家醫院及267家藥商無回應,其中郵件退件者73家藥商,前無藥價調查申報資料之許可證藥商100家,尚餘94家藥商無回應(含部分尚未查證之撤銷或解散藥商)。

三、 未於期限內申報或不實申報藥品的醫院,健保局將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作業要點」針對其不實申報品項之同藥理分類藥品,均以同成分、含量、劑型藥品之最低價給付,並自核定生效日期回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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