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醒出獄者參加全民健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自96年7月16日施行,將有1萬餘的受刑人陸續獲釋。中央健康保險局表示,依健保法第10條及第11條之1規定,減刑獲釋者已具有全民健保投保資格,該局提醒出獄者儘速辦理下列事宜,以保障其就醫權益:
(一) 依適法身分自合於投保資格(出獄)之日起辦理投保。
1. 在尚未找到工作前,可依附有工作的配偶或直系血親,請到配偶或直系血親的投保單位,以眷屬身分辦理投保。
2. 尚無工作亦無可依附投保的配偶或直系血親者,請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投保手續。
(二) 健保IC卡
1. 已領有健保IC卡者,辦妥投保手續後,如未積欠健保費即可立即使用健保IC卡;如先前有欠費,於繳清欠費後,亦可立即使用健保IC卡。
2. 從未取得健保IC卡或IC卡已遺失,請於辦妥投保手續後,就近到各地郵局或該局各分局、聯絡辦公室申請補、換發健保IC卡。
二、 配合宣導健保相關規定
為使出獄的受刑人瞭解健保的相關規定,並於出獄後儘速辦理投保手續,健保局已於7月上旬協調各地收容單位及臺灣更生保護會辦理下列事宜:
(一) 提供健保權益宣導品
於各地收容單位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各縣市分會放置全民健保宣導品。
(二) 配合收容單位辦理9場說明會
收容單位如為減刑者出獄前辦理說明會時,派員前往說明;或7月16日當天會同其他單位於5個收容單位設立諮詢站,提供健保諮詢服務。
健保局關懷減刑獲釋者之健康權益,促請儘速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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